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绿色盐碱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绿色盐碱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衡阳绿色盐碱产业基地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大浦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湖南省雪天盐碱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880286.09万元,在湖南衡东经济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内建设衡阳绿色盐碱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4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80万吨/年纯碱装置、180万吨/年氯化铵装置、150万吨/年小苏打装置及其配套设施。 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区域削减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按《报告书》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盐硝联产装置产生的硝干燥包装废气经“旋风+湿式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无机化工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要求。 合成氨装置备煤及储运、磨煤破碎、粉煤贮存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49m、90m、93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煤气化净化单元汽提酸性气送硫回收单元制硫磺;真空泵酸性废气通过不低于32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耐硫变换单元酸性气送硫回收单元制硫磺;低温甲醇洗单元酸性气送硫回收单元制硫磺,甲醇回收废气经水洗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8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甲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要求,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硫回收单元焚烧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 -2015)表3要求;液氮洗单元解析废气和氨合成单元放空气及驰放气收集后进入燃料气管网做燃料气使用不外排; 联碱及小苏打装置产生的碳化尾气、出碱槽尾气、真空滤过尾气经各自净氨塔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45m、40m、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干铵干燥尾气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干铵包装尾气、重灰干燥尾气、纯碱包装尾气、小苏打干燥筛分尾气和小苏打包装尾气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6m、36m、25m、25m和16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轻灰煅烧尾气经分离后回用至碳化塔、轻灰煅烧炉等装置不外排。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洗+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蒸汽过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4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 -2015)表3要求。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做好项目储罐区和装置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控措施,液氨装卸过程中采取密闭下装,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采取泄漏检测与修复,减少由设施设备“跑冒滴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原煤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煤从新建的衡东港区大浦作业区码头运输至项目厂区近期采用汽车运输,需严格采取密封措施,码头建设完成一年内本项目原煤应改用皮带密闭输送;厂内采用封闭皮带转运及封闭式煤棚贮存,进出口处设干雾抑尘系统。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生化装置300m3/h+回用水装置500m3/h”的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各股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其中合成氨装置工艺废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进入生化装置处理;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净水及化学水站排污水和联碱装置蒸吸工段工艺废水进入回用水装置经“超滤+反渗透”双膜处理后,清水返回循环冷却水系统回用,回用率不低于75%,浓水和经生化装置处理后的废水合并后按照“一企一管”要求排至园区化工片区配套污水处理厂,项目外排废水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三者中的较严值。盐硝联产装置蒸发冷凝水单独收集直接回用盐矿注井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废旧设备交由厂家回收。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治理、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各级污染防治区的防雨、防风、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加强企业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防范环境事件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八)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范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27.73吨/年,氨氮20.44吨/年,颗粒物53.31吨/年,二氧化硫3.4吨/年,氮氧化物24.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4.47吨/年。 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消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确保纳入替代削减方案的相关项目在本项目投产前完成。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3年8月21日,在衡阳本地生活网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4年12月16日,在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于2024年12月24日和25日在《三湘都市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5年6月12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