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环评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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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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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株洲市攸州工业园坐标信息 东经:113度17分58秒 ,北纬:27度0分55秒 |
建设单位 |
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景玺环保科教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一、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3000万元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化工片区内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核心生产工序为:主要原辅材料按不同比例进行复配、搅拌后生产浮选剂。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浮选剂系列产品生产线一条,以及综合楼、仓库、停车棚、道路、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对于本项目的原料“丁、辛醇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醇类残液”,在其来源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危废类别(代码)的给定,存在HW11(900-013-11)、HW06(900-402-06)等多种情形,具体以相关省份及我省最新的危废管理政策要求为准。 二、根据环评报告书分析结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的报告,我厅拟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对物料和产品在周转、存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和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限制要求。强化全厂无组织废气的收集措施,无组织有机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三)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道排入攸州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厂区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收集后,送攸州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 (四)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原辅材料、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的分区贮存。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抹布、废密封圈、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加强噪声控制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项目建设期应对罐区等重点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运营期要加强对管道的维护管理,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八)严格执行湖南省最新的危废管理政策,作为项目原料的危险废物,其来源、代码种类和具体代码的危废量以危废经营许可核准的信息为准。 四、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421吨/年,化学需氧量0.02吨/年、氨氮0.01吨/年。项目建设应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消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项目区域削减替代方案的落实,并确保纳入该替代削减方案的相关项目的排污总量按期予以核减。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投产前应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8万吨醇类残液生产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4 年 4 月 17,在攸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4年6月12日,在攸县新闻网网站上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于2024 年 6 月 21 日和22日在《株洲日报》上进行了“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11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没有接到公众意见。根据环评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2024年7月19日,建设单位将项目更名为“湖南优新纯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利用 8 万吨醇类残液生产 11 万吨浮选剂系列产品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均不发生改变,沿用原公众参与调查内容。2024年7月26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