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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池级碳酸锂技改升级项目拟审批公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12-11 12:01   【字体: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池级碳酸锂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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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池级碳酸锂技改升级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水口山经济开发区

建设单位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一、《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硫酸锌及1.5万吨次氧化锌异地改扩建项目》于2013年取得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湘环评[2013]69号),2018年,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取得原衡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衡环函[2018]142号),批复内容为年处理含锌废渣70000吨、废酸6200吨,年产饲料级硫酸锌15000吨、次氧化锌15000吨、活性氧化锌1400吨、镉锭71.14吨、海绵锡铋饼390吨、富铜渣433吨、硫酸钠1995吨。目前,项目中活性氧化锌生产线暂未建设,其他生产线于202010月完成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5月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湘环[]字第(251)号),危废经营许可规模6.22万吨/年。

为实现产业转型,建设单位新增投资3亿元,淘汰现有次氧化锌、硫酸锌、颗粒硫酸锌、铜镉锡铋回收生产线、回转窑和燃煤锅炉,已批复的活性氧化锌生产线不再建设;在现有厂区内,新建一条1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及配套制砖生产线,配套新增一台15t/h燃气锅炉,利旧现有构筑物、硫酸储罐、双氧水储罐、废水处理站。本项目建成后,拟利用臭氧脱氰+石灰固氟工艺年综合处理铝电解碳渣5万吨、铝电解大修渣10万吨

二、根据湖南葆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拆除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拆除过程产生的重金属废水统一收集后用罐车运至园区重金属污水处理站处理,各类废渣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禁止随意堆存或丢弃,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类原料的管控要求。本项目主要生产原料铝电解渣和铝电解大修渣,原料属性和成分须符合报告书提出的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危废原料中的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其中,砷<2.5%,<0.5%,≤0.01%,<0.001%)。原料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并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管网应采用明管架空铺设。加强铊污染防控,切实落实各项防控要求。项目车辆和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化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铊满足《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中循环用水控制限值后,回用于工艺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有关标准。本项目原料破碎、球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氟化物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浸出废气采取臭氧氧化+碱喷淋吸收处理后硫酸雾、氰化氢、氟化氢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后通过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产品烘干、粉碎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通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碱浸、硫酸锂浸出和加碱沉锂工序产生的三股含氨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一并经稀硫酸吸收处理后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制砖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达《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采取低氮燃烧锅炉燃烧废气处理后SO2、颗粒物、氮氧化物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后经40米高排气筒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生产车间加强管理,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企业边界无织组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它特征污染物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厂区内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厂房及相关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七)规范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原料包装袋、实验室废液、废机油、废水处理站污泥与氟化钙渣、碳酸锂提纯车间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对浸出渣、净化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如属危险废物,则增加一级氯化钙无害化固氟工序,确保为一般固废的前提下在厂内制砖自行资源化利用。

严格执行湖南省最新的危废管理政策,作为项目原料的危险废物,其来源、代码种类和具体代码的危废量以危废经营许可核准的信息为准。建设单位需严格把关,各副产品在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外售。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的规定,加强对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十)严格落实总量指标管理。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51/年,氮氧化物12.96/年;建设单位原全口径清单重金属指标合计 120.7875公斤/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在改造工程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23619日,在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了项目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3724日,在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于2023728日和81日在《衡阳日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3103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常宁市华兴冶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池级碳酸锂技改升级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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