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金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运行效率改善(改造)科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湖南中核金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运行效率改善(改造)科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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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湖南中核金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运行效率改善(改造)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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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省衡阳市东阳渡镇二七二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湖南中核金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
项目概况 |
“湖南共伴生铀资源(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氯化稀土制备部分)”(以下简称已批复项目)于2018年12月取得了环评批复(湘环评〔2018〕29号,湘环评函〔2019〕12号环保主体责任单位变更),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因存在工艺技术瓶颈导致生产线未达预期产能,为解决此问题,湖南中核金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800万元实施“独居石综合利用项目运行效率改善(改造)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原料和产品均从已批复项目原料、产品中分配,核定的原料、产品总量不新增,来源不变化。本项目依托现有磨矿厂房、5号厂房以及稀土厂房搭建3个试验系统:独居石精矿干磨处置工艺试验线(独居石精矿处置规模50吨/月)、优溶渣碱分解同质化处理试验线(优溶渣处理规模为3吨/天)和液态氯化稀土产品制备试验线(以固态产品计,产出规模为20吨/天)。3个试验系统试验周期1.5年,建设内容包括:独居石精矿干磨处置工艺试验线新增干磨设备和脉冲除尘设施;优溶渣碱分解同质化处理试验线依托现有设备并新增碱浓缩、水喷机组、水泵、水冷搅拌槽(夹套)等;液态氯化稀土制备试验线新增搪瓷釜、水喷机组、接料罐、产品储罐等。其余辅助工程、贮运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渗工程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均依托厂区现有设施。 根据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试验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拟同意项目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独居石精矿干磨处置工艺试验线,干磨废气经抽风收集至自带脉冲除尘系统后并入已有的多管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满足《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5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加强对干磨试验线进料、磨矿和落料等工序的管理。磨机进料仓门平时保持关闭,进料仓门处设置抽风系统在进料时自动开启,将粉尘抽至自带除尘系统。磨矿过程保持在全密闭状态中,矿粉落料全程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且在管道与地槽(制浆槽)接口处采用水封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表6中的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依托现有的雨污分流系统,雨水依托现雨水排放系统排放。项目优溶渣试验线产生的碱饼洗水返回陈化槽循环利用,不外排;优溶渣试验线自然结晶除磷后的滤液返回碱分解制浆槽循环利用,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五)规范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本项目除尘灰经收集后返回至碱分解制浆槽重新利用;磷除杂渣等放射性固废依托现有已建成的固废贮存库,按照《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114-2020)、《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的要求贮存并建立放射性固废贮存台账。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加强对各涉污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破损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防止污染物泄露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依托厂区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按报告表要求的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跟踪监测地下水质状况,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管理。健全企业现有的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储罐区设置围堰、依托厂区事故池、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八)加强辐射污染防控治理。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放射性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气达标排放;做好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须回收利用,确保放射性废水不外排。放射性原料及废渣的运输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管理要求和规程开展,放射性固废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程、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和个人剂量档案。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做好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管理,在厂区现有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的基础上,将5号厂房、氯化稀土液态产品储罐区纳入到监督区。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九)本项目试验结束后,如需转为常态化的工业化生产,应按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如因本项目试验结果不理想,需实施项目退出,则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设备的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企业须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做好相关监测和信息公开。 (十一)其他工程内容按原环评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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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2022年6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