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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5-24 17:31   【字体: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期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邮编:410014

联系电话:0731-8569806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铺

建设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拟投资124056万元,在现有厂区9.7公顷的预留用地上建设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联合装置(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00万t/a连续重整、40万t/a芳烃抽提、4万标立/时重整氢提浓等装置,并配套实施罐区节水减排措施。本项目给水、供电、供热、产品及原料储运、废水处理、固废暂存间等公辅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建成后,现有7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继续保持正常生产。

根据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拟建用地有关事项的说明,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执行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的方案的基础上,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拟同意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做好有组织工艺废气处理,各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评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本项目预加氢进料加热炉、汽提塔重沸炉、石脑油分馏塔重沸炉、脱戊烷塔重沸炉、二甲苯塔重沸炉等工艺加热炉均以建设单位自产脱硫燃料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余热回收后由6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应满足《长岭分公司关于承诺削减加热炉NOX排放浓度的函》(长岭分公司函﹝2022﹞23号)中限值60毫克/立方米。重整“四合一”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以建设单位自产脱硫燃料气为燃料,废气经余热回收后由7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应满足《长岭分公司关于承诺削减加热炉NOX排放浓度的函》(长岭分公司函﹝2022﹞23号)中限值60毫克/立方米。重整催化剂再生(加氯+焙烧)废气经脱氯罐脱氯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非甲烷总烃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标准,外排废气中二噁英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排放限值要求。芳烃罐区“三苯”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收集后依托现有“氮封+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依托现有2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外排废气中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标准。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生产车间加强管理,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企业边界特征污染物无组织浓度限值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三)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罐区节水减排措施。本项目生产装置废水、初期雨水和罐区储罐清洗及浮盘试验废水依托长岭分公司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其中含硫污水依托现有汽提装置预处理后,部分水回用于装置,其余依托长岭分公司现有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含油和含盐废水经收集后则分别依托长岭分公司现有污水处理场含油和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外排长江,根据污水处理场排放要求,外排废水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执行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应配套实施节水减排措施,将现有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以替代罐区储罐清洗及浮盘试验用水,减少新鲜水用量,确保本项目建成后,全公司污水排放量不增加。

(四)加强噪声控制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规范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废空气干燥剂、废鸟巢支撑剂、废石墨拉西环等一般固废交相关单位回收。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的污油、废矿物油返回现有装置区进行回炼,废脱氯剂、废瓷球、废催化剂、废溶剂、精馏残渣、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防治要求。厂区内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其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依托长岭分公司现有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系统,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针对本项目事故条件下可能产生的污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事故状态影响控制在厂区范围内。

(八)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众参与情况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4号)的要求进行了以下公众意见调查工作:于2019年2月27日起,在中国石化长岭炼化公司官网上进行了第一次公示;于2019年7月24日起,在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官网上进行了第二次公示;于2019年7月25日和30日在《湖南科技报》上进行了登报公示,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2022年4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厅官网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进行了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联合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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