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前应取得国土、水利、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并严格按照方案建设,严禁越界开采。选矿厂、采矿工业场地选址不得设置于青京水库集雨范围。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矿区排水和废水回用处理系统,提高废水回用率。项目井下涌水部分用于井下洒水降尘,其余部分泵至选矿厂选矿,多余部分输送至尾矿库坝下废水处理站;选矿废水澄清、降解后经循环泵站扬送至选厂高位水池回用于选厂,不外排。采矿工业场地和选矿厂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选矿厂尾矿事故池(兼废水收集池),再泵入尾矿库坝下废污水处理系统;尾矿库排渗水、溢流水经收集排入坝下污水处理系统。尾矿库坝下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絮凝沉淀+活性炭吸附全自动控制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2000m3/d,生产废水处理后重金属因子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标准要求,其他因子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至栗树坑溪。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经专用管道外排至栗树坑溪。厂区污水总排放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监测因子为废水流量、pH值、COD、SS、硫化物、铁、铜、铜、铅、锌、镉、六价铬、砷等)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按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工程分区防渗,实施地下水污染监控。 (三)废气污染防治。井下采矿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降尘。选矿车间采取对产尘点局部密闭机械除尘、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平面布局和设备选型,对破碎、筛分、球磨、泵机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处置。采矿废石部分回填采空区,其余进入废石暂存仓后外运综合利用;选矿尾矿部分井下充填,其余经管道输入尾矿库堆存;坝下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浓缩后排至尾矿库;尾矿库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重点做好外围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确保安全稳定堆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制订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处理长期稳定达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服务期满后环境管理。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闭坑、封场和闭库,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他利用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继续维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直至确定各类废水不经处理即能稳定达标后,废水处理设施方可停止运行。 (八)开展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和环境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增补措施,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九)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418吨/年、氨氮≤ 0.052吨/年、砷≤ 4.6千克/年、铅≤ 1.2千克/年,总量指标纳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控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