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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3381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6-18 09:42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谢家垅村攸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雷建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L6K6928)于202659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659日受理,于2026512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分级洗水槽、沉钛槽、蒸汽除氨及钒钠结晶槽、钠盐溶解及沉钒槽、干燥机、破碎机、排气筒等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数量、规格与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存在差异,且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二氧化钛、偏钒酸铵、钨酸钠产品执行标准与环评文件不一致,且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有关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6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65号),你公司已于202665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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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攸县晟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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