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6〕170号 关于不予核发衡阳市黎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18782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4-14 10:11
- 名称: 湘环许决〔2026〕170号 关于不予核发衡阳市黎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衡阳市黎达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化工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394216233W)于2026年3月11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6年3月13日受理,于2026年3月18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封闭式仓库,危险废物原料库未分区,原料堆存高度超出围挡,自产危废间尚未建成,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预处理设施盘式干燥器已拆除,废水处理蒸发设备已经拆除,急冷收砷区域缺乏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砷还原车间砷加热还原设施已停用,废气收集管道未接通,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事故应急池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地下水监测井设置不规范,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你公司现场存在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原料贮存库现有约1.3万吨危险废物应及时处理。
我厅于2026年3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衡阳市黎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44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4月1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