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12429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3-13 19:07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长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CFXN5U2L)于2026年1月29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6年1月29日受理,于2026年2月4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原料仓库部分堆存的物料存在渗滤液渗漏现象,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预处理系统的原料提升机、进料缓存料仓及其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评要求完成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涵盖二期工程等相关内容,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6年2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鸿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6〕27号),你公司已于2026年3月2日签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