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5〕586号 关于不予核发桂阳县皓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6-000260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6-01-04 16:05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586号 关于不予核发桂阳县皓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桂阳县皓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有色金属冶炼区,法定代表人:崔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MA4LMFALXA)于2025年11月28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年12月3日受理,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危废原料库顶部存在破损、含铊污泥危废库未进行有效封闭;废水处理站硫化渣和含铊污泥压滤工序存在积水,未设置有效防雨、龟背等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验收监测报告中回转窑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和地下水监测井中锌因子浓度超过标准限值,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5年12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桂阳县皓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5〕96号),你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4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