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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许决〔2025〕504号 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金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74796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11-18 08:33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504号 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金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永兴金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太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051659630E)于2025825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1023日受理,于20251029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危险废物原料库、贮存库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火法冶炼车间粗铅生产线、次氧化锌生产线和精锡生产线的主要生产设备建设规格、数量与环评要求建设规格和数量不一致,金银湿法回收车间和碲回收车间未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厂区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未规范建设污水处理站、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51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金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588号),你公司已于2025117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17

湘环许决〔2025〕504号 关于不予核发永兴金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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