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发湖南省汨罗锦胜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50861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8-06 15:23
- 名称: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省汨罗锦胜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省汨罗锦胜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1幢08号,法定代表人:仇红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PFE066D)于2025年7月2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年7月7日受理,于2025年7月10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外购废极板和废铅泥原料存放区等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铅膏固相电解生产线、铅栅至铅锭生产线和塑料破碎分选线主要生产设备建设规格、数量与环评规格和数量不一致,部分生产设备之间物料输送未连通,未设置废铅泥投料设施,电池破碎筛分生产线和预脱硫工序废气收集系统风机风量不符合环评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车间内事故应急池存在积液,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5年7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省汨罗锦胜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5〕52号),你公司已于2025年7月29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