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5〕336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46417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7-21 09:32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336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柏林镇柏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4Y0H70)于2025年6月9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年6月10日受理,于2025年6月17日进行实地核查。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2024年11月15日与甘肃盛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铜熔炼镍返料2000吨销售合同,现已购入使用部分物料加工铜粉外售,铜熔炼镍返料属性不明,且不属于你公司环评批复使用的原辅材料;含镍铜危废利用生产线中镍冰铜精炼、阳极泥处理系统于2025年4月编制《危废物料资源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高冰镍处理工艺变动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品和副产品均发生了变动,现场核查发现颚式破碎机、溢流型球磨机等新增生产设施已建成在用;上述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除铊设施在线监控多条数据超出《工业废水铊污染排放标准》(DB43/968)铊污染排放控制限值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5年7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金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5〕48号),你公司已于2025年7月10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