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5〕307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3854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7-03 10:07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307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史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MA4LBD7N1Q)于2025年5月22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年5月27日受理,于2025年6月5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拆解车间湿电池切盖倒酸后未与废酸分离,未切盖倒酸湿电池及废酸液混存,拆解车间水力分选区域、塑料清洗区域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湿电池切盖倒酸区域未设置导流收集系统,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拆解车间一侧设置废气收集管道未做到有效负压收集,切盖倒酸废气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要求增加除铊设施以及安装铊在线监测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核查企业提交的验收报告和现场贮存量,存在49.68 吨三效蒸发结晶盐情况不明,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现场核查发现的你公司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康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告知〔2025〕43号),你公司已于2025年6月25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