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5〕15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07843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4-08 09:04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15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及监管合作框架协议》“白名单”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告知2025年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的函》(黔环固体函〔2025〕17号),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接收单位及其类别和数量均已纳入贵州省2025年度“白名单”管理企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批复如下:
一、同意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29含汞废物(含汞污泥,废物代码:321-033-29)120吨转移至铜仁市万山区盛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同意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29含汞废物(含汞酸泥,废物代码:321-033-29)60吨转移至铜仁市万山区盛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履行移出人义务,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监管。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接受人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三、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