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2025〕13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华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5-106917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5-03-24 09:52
- 名称: 湘环许决〔2025〕13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华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江华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茅坪村工业园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国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65934214M)于2025年2月21日提交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5年2月21日受理,于2025年2月25日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湘环固函〔2025〕99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5年3月19日复函同意接受。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等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50废催化剂(SCR废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100吨转移至安徽海螺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通过公路运输,转移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履行移出人义务,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监管。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接受人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