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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许决字〔2024〕556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19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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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11-1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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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556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江背路东、环城北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孝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599447764T)于2024年9月24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4年9月24日受理,于2024年10月10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你公司冰铜渣库地面出现塌陷和和破损,现有561.63吨冰铜渣暂存在车间外贮存点,未及时转运入库且未外委处置,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实际建设4台80t熔铅锅,数量、规模与环评批复不符,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富氧侧吹炉水淬渣、脱硫石膏渣未落实环评要求开展浸出毒性实验,未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属性不明情况下外售建材公司,不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产生的污泥、底渣、废油类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管理属性分别处置。”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此外,你公司现场存在其他相关问题和需补充的资料已一并当场书面交办。

我厅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函〔2024〕182号),你公司已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1日


湘环许决字〔2024〕556号 关于不予核发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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