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字〔2024〕533号 关于不予核发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19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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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11-0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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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533号 关于不予核发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芦军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9181894T)于2024年9月26日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于2024年10月12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关于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燃料油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17﹞40号)明确你公司“将本厂环氧环己烷、正戊醇产品釜液作为原料,与煤焦油、X油和重油进行配比,搅拌制成改性燃料油”,但改性燃料油不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关于产品之规定,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之规定。
你公司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4-06)、HW11精(蒸)馏残渣(261-031-11、261-032-11、900-013-11)、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261-084-45、261-085-45)均不在环评批复范围内,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我厅于2024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关于不予核发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湘环固函〔2024〕460号),你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4日签收,并未在五日内就该行政许可事项向我厅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等规定,我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