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字〔2024〕523号 关于不同意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17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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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10-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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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523号 关于不同意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湖南省长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新能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罗跃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55821295P)于2024年7月15日提交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4年7月16日受理,于2024年7月17日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湘环固函〔2024〕353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未在四十五日内函复我厅。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规定,不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31含铅废物(铅渣、铅泥)(废物代码:384-004-31)100吨转移至贵州岑祥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
二、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湖南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办理省内转移处置利用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利用,请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