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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许决字〔2024〕402号 关于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12098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7-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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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402号 关于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混论桥办事处南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伍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8323G)于2024514日提交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于2024年5月14日受理,于2024516日向河南生态环境厅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湘环固函〔202426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复函同意接受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等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50废催化剂(含镍废催化剂)(废物代码:261-167-5090吨转移至河南省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通过公路运输,转移截止时间为202482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履行移出人义务,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监管。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接受人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三、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723


湘环许决字〔2024〕402号 关于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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