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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环许决字〔2024〕105号 关于不同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02870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2-0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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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105号 关于不同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法定代表人:程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991422)于2023年1127提交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利用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1225日提交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至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利用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厅分别于2023年1128日、2023年1227日受理,于2023年1128日、2023年1227日分别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湘环固函〔2023〕522号、湘环固函〔2023〕58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26日复函(2024-675固体)不同意接受(理由: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具备废蚀刻液的利用能力)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等规定,不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22含铜废物废蚀刻液)(废物代码:398-004-226000吨转移至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利用,不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22含铜废物废蚀刻液)(废物代码:398-004-226000吨转移至清远市新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利用。

二、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湖南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办理省内转移处置利用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利用,请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7


湘环许决字〔2024〕105号 关于不同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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