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许决字〔2024〕61号 关于同意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4-00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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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4-01-1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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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环许决字〔2024〕61号 关于同意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复
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爱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7767645931)于2024年1月17日提交的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
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审查,申办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同意你公司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铅银渣)(废物代码:321-021-48)355.96吨贮存期限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你公司2024年度允许转入的危险废物数量从年经营规模数量中相应核减355.96吨。
二、你公司在延期贮存期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加强管理,严格防控环境风险。
三、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应加强对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该企业在延期贮存期限内完成上述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及时报告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