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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固转函〔2020〕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20-00481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0-01-0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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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湘固转函〔2020〕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50废催化剂(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400吨转移至无锡利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资料收悉。2019年12月4日函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湘环固函〔2019〕63号),现函复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未在转移截止时间内(2019年12月31日)函复我厅,因转移截止时间已到期,经与产生单位(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确认,产生单位已重新办理2020年转移计划申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W50废催化剂(废钒钛系催化剂)(废物代码:772-007-50)400吨转移至无锡利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湖南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省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登录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7

湘固转函〔2020〕3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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