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固转函〔2019〕68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2019-0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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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9-12-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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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湘固转函〔2019〕68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经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复函文号:鄂环固转函〔2019〕312号,发文日期2019年12月3日)同意,现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物代码HW50,261-165-50)30吨转移至武汉瑞赛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路线:岳阳市——赤壁市——咸宁市——武汉市。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运行电子联单;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应向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预计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该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报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三、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报告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