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烟灰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8-95813
- 题裁分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8-05-16 00:00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主题词:
- 名称: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烟灰跨省转移的批复
湘固转函〔2018〕4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烟灰跨省转移的批复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经商江西省环保厅(赣环固转函〔2018〕210号)同意,现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烟灰(废物代码321-014-48)4000吨,在2018年5月18日前转移至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路线:郴州-株洲-吉安-永丰。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并在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运行电子联单。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向郴州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将预计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收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规定的时间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提交郴州市环保局备案。
三、郴州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危险废物转移,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报告我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