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029/2018-88874
- 题裁分类: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18-05-07 00:00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湘固转函〔2018〕47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不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我厅商福建省环保厅,该厅复函不同意你公司将产生2000烟灰(废物代码321-014-48)转移至南平市鑫平锌业有限公司。因此我厅不同意该批危险废物跨省转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