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送经营活动情况的函
- 索引号:430S00029/2008-8851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08-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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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关于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送经营活动情况的函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省环保局《关于申请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发[2005]44号)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发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局和所在地县级及市州环境保护局。根据以上规定,请各市州环保局通知所在地已发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局,报送的情况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数量、来源以及污染防治等方面内容,并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2007年度环境监测报告。逾期未报送情况的单位,我局将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请各市州环保局将2007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总结一并于3月15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省固体废物管理站 文涛
联系电话、传真:0731(5461910)
电子邮件:hhwentao@tom.com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