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场所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日内批准《宁远县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场所变更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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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410019
联系电话:0731-85698092(省生态环境厅)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宁远县人民医院核医学科场所变更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重华北路1号
建设单位
宁远县人民医院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省湘环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为顺应医院长远发展,宁远县人民医院原计划将放疗中心三楼南侧区域改建为核医学科场所,该核医学科场所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环评批复:湘环许决【2026】2号。上述核医学科的改建工作目前暂未开展,现因设计院核定,放疗中心三楼南侧区域楼板承重不能满足核医学科的改建要求,因此,医院重新调整了放疗中心三楼的布局规划,拟将核医学科场所的位置由放疗中心三楼南侧区域调整至放疗中心三楼西侧区域(该区域原为病案室的预留用房)。本次改建后的核医学科场所主要使用核素I-131(用于甲亢治疗及甲状腺功能检测)、Tc-99m(用于核医学显像诊断)、Sr-89(用于转移性癌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3.704E+8Bq、7.4E+6Bq、7.4E+7Bq,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4.52E+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场所使用1台SPECT/CT进行显像扫描。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本项目的辐射防护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
2、切实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按照要求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3、制定项目操作规程,修改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管理制度,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4、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5、将项目纳入医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自主监测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