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心医院新增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日内批准《湘潭市中心医院新增核医学科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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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湘潭市中心医院新增核医学科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129号 |
建设单位 |
湘潭市中心医院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
项目概况 |
建设内容:为了提高更好、更先进的医疗服务,医院拟将本部外科楼负一层原来的药库(原为人防工程作为药库使用)改建为一处核医学工作场所,开展I-131及F-18的放射性诊疗工作。本项目运行后,新增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74E+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本项目中F-18和I-131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7.4E+7Bq和3.7E+8Bq,年最大用量分别为1.85E+12Bq和9.25E+11Bq。同时新增一台PET/CT用于诊断。 本项目建成后现有核医学科楼内I-131及F-18工作场所将停止使用,其退役工作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需另行环评。 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6.5万元,占总投资的12.3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本项目的辐射防护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20)、《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20)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相关要求。 2、切实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按照要求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3、制定项目操作规程,修改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管理制度,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4、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5、将项目纳入医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自主监测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6、按要求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