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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8-03-22 00:00   【字体:    

  湘环许决字〔201860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你院向我厅提出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变更,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1020]。请你院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8324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院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4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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