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你单位向我厅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2657]。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12月16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