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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7-03-03 09:09   【字体:    

湘环许决字〔2017〕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对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行政决定

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2347]。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2月25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公司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4日

关于对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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