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08-29 16:19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许决字〔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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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株洲市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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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医院:
你医院向我厅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医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变更,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0348]。请你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6年7月16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公司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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