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华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6-06-13 16:40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许决字〔2016〕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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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华大学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
南华大学:
你大学向我厅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大学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变更,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0056]。请你大学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6年6月4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大学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