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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汉寿县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5-05-20 13:30   【字体: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许决字〔2015〕24号


关于对汉寿县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

变更的行政决定

 

汉寿县人民医院:

    你医院向我厅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医院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00250]。请你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516日前到我厅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你医院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31日前报送我厅核与辐射管理处。

 

    联 系 人: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金杰坤

    联系电话:0731-85698093

 

 

关于对汉寿县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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