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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关停、改制、破产、经营转包过程中放射源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7-05-31 00:00   【字体:    

近期,我省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过程中连续发生放射源失控、丢失或非法转让事件,并造成辐射事故。为进一步确保核技术应用单位,尤其在关停、改制、破产、经营权转包等过程中放射源的安全,防止发生放射源失控、丢失、被盗、违法处置和非法转让等事件、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进一步清查辖区内放射源的数量,掌握其安全管理现状,对每一枚放射源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实履行起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核技术应用单位在关停、改制、破产、经营权转包等过程中放射源的监管,要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主动介入核技术应用单位的有关变更活动,通过签订辐射安全责任文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依法责成限期整改,有必要时应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报告政府,不能出现责任真空。

三、如果核技术单位在改制、破产等后,新的单位要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要求辐射工作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有关规定,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核技术应用单位在关停、改制、破产、经营权转包等过程中有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各市州环保局应限期要求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废旧放射源未安全送贮前,放射源责任单位法人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的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发生放射源失控、丢失、被盗、违法处置和非法转让等事件、事故时,各市州环保局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的,还应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核技术应用单位关停、改制、破产、经营转包过程中放射源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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