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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7-02-08 00:00   【字体:    

湘环发[2007]17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12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为贯彻落实《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关于限期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的公告》(2005年第55号)。

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早已展开,但目前无证、或过期使用许可证以及超许可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现象仍然严重,部分辐射工作单位主动依法办证、合法使用许可证的意识不强,对辐射环境构成了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在20076月底前,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地清查和登记,并将清查结果上报省局;

二、对存在无许可证、许可证已过期和许可证内容不符合《条例》规定等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督促违法单位在2007年底前办理好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为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省局将根据你们提出的委托申请和实际工作情况,委托你们对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工作;

四、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和各辐射工作单位。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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