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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6-11-07 00:00   【字体:    

项目名称: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审批内容:

  进口、出口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源及含放射源的仪器的活动。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征求意见稿,待发布)

  第十六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转让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列入禁止进出口目录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进口。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前,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口未列入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的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国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必须明确标号并附具必要的说明文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给出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二十条 出口I类、II类放射源或等量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理范围:

  进出口单位和用户单位应具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用户单位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放射源准购文件。

审批条件:

  (一)办理放射源进口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应文件。

  1.申请报告格式与内容

  (1)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A4纸打印并盖公章,并应编制文号;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进口理由,进口设备名称,所进口放射源的总数,每枚放射源的核素、标号、出厂日期、出厂活度、出口国家、到岸时间、到岸地点及用户单位名称;

  (3)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编。

  2.附件包括:

  (1)用户单位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2)代理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数量、活度等内容);

  (3)所进口放射源属1、2、3类源的,必须提供这些源使用期满后由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环发〔2004〕118号)。

  3.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传真件无效。

  (二)办理放射源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应文件。

  1.申请报告格式与内容

  (1)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A4纸打印并盖公章,并应编制文号。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出口理由,出口设备名称,所出口放射源的总数,每枚放射源的核素、标号、编码、出厂日期、出厂活度、进口国家、离岸时间、离岸地点及放射源拥有单位名称;

  (3)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编。

  2.附件包括:

  1、放射源拥有单位的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该单位公章),传真件无效。

  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进口(或出口)放射源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环保总局受理、立项。

承诺时限:

  1、国家环保总局在5日内完成形审,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通过审批的,颁发准予办理进口或出口放射源报关手续的意见。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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