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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7-04-12 18:01   【字体:    

近年来,全国环保部门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占环评审批数量的一半。对那些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占用了基层环保部门大量行政成本,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将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减轻社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在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中尚存在以下监管模糊区域,值得相关部门关注。

一、项目选址条件如何落实。比如在某工业园区一气型污染企业在环评批复中设置了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企业自行备案的前提下,很可能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便在此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落了户,给下步的环境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再比如各地的廉租房公租房项目,业主很可能自行选址在工业园的某工厂范围内,等到监管部门发现的时候,说不定项目已经建成投产。

二、总量如何落实。对于应做报告书(表)的项目,排污总量一般由环评单位计算后,由专家论证后确定。但对于登记表备案来说,比如说某类服装或电子装配企业,排污总量无法确定更无法执行,对于现行的排污总量管理制度带来不少的冲击。

三、卫生防护距离如何划定。对于应该做报告书(表)且有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一般通过计算给出,关由环保部门认定。但对于登记表备案项目来说,比如应做登记表备案的畜禽养殖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防护距离无法确定,企业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对于环评污染预防的职能更无从体现。

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是落实国家减政放权政府的具体举措,大大减轻了基层环保部门的审批压力,激发了社会的经济活力,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了与其它制度衔接的一些问题,期待上级环保部门能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各项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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