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首例环境污染案行政拘留执行到位
近日,衡东县环保局与公安局联动执法,将一起环境污染案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当事人罗某某,从事生猪养殖,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渣直接排放至山底村和鲤鱼村的沟渠,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群众投诉。我局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依法下达环境监察检查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养殖,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达标排放后方可养殖。环保局在后督察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衡东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罗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东公(治)决字[2016]第0379号)。
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继施行后,衡东县环保局和公安局成立联动执法联络室,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