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 临澧开出首张行政拘留单
8月14日,位于常德市临澧县停弦镇境内的临澧县沪临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因拒绝停产整治、违法超标排污,生产厂长肖宏树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据悉,这是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临澧首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件。
今年7月,临澧县环保局在全县陶瓷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临澧县沪临琉璃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企业于8月1日起停产整治,并于8月11日对该企业实行了强制断电措施。8月13日,环保执法人员监察发现该企业擅自采用自备电源非法生产,继续超标排污。该案引起环保及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新《环保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相关规定,县环保局在完成相关环保执法程序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8月13日,临澧县公安局将沪临琉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带走调查。
8月14日,依据新《环保法》第63条第2项规定,临澧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肖宏树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刘汉梅 郭大毅 王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