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
为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稳步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邵阳县环保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下达环评批复。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对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项目,一律不得给予验收,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
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凭排污权交易确认书及银行缴款回执单等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全面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