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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14-09-20 22:22   【字体:    

  一是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在2014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二是积极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分离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粪污处理设施等给予补助。督促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限期自行改造升级,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2014年底前要全面关闭和拆除。

  三是大力推广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山地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全面推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

四是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五是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六是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供销、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武冈市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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