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四个强化”护航环保工作
一是强化舆论监督,强化宣传曝光。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同时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公布查处后果,强化警示教育。
二是强化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机制。坚持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等多部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行“约谈制度、谈话提醒、守法承诺”三项制度,促使排污单位更好的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利于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切实避免以罚代处、滥用行政处罚情况发生。
三是强化查处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即坚持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任人等措施。
四是强化“一岗双责”,维护群众利益。各成员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切实组织研究解决本单位、本部门、本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