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园区(示范区)环境监管,湘潭市拟进一步调整园区(示范区)环境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理顺各园区(示范区)环境管理体制,统一环境管理权责主体,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降低园区(示范区)环境隐患风险,湘潭市拟进一步调整市级环保部门与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等园区(示范区)的环境管理职责。
日前,由湘潭市环保部门起草并报请市政府行文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园区(示范区)环境管理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市级环保部门与各园区环境管理职责。《通知》拟计划于今年8月1日起实行,待该《通知》正式发布后,园区环境管理职责将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园区(示范区)管委会须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二是各园区(示范区)须建立、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各项环保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环境规划;环保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环保行政许可;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察与环保执法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三是市级环保部门为各园区(示范区)环保行政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园区(示范区)环保行政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由市级环保部门向各园区(示范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派驻一名环保工作人员,协助园区(示范区)建立、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履行环保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