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政务公开”
近年来,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环保政务公开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制度不健全、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深入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环保政务公开就必须做到“四化”:
一、环保政务公开管理上要做到“制度化”
环保政务公开是环保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形式。当前,环保工作正处在历史性转变时期,就我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而言,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不但是我们环保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对我市环保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才能按照职责清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总体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环保工作管理体制。只有环保政务公开做到“制度化”,才能确保五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促进环保系统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促进环保队伍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民办实事;三是有利于树立新时期环保部门及其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五是有利于强化企业环保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
二、 环保政务公开程序上要做到“科学化”
1、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着手建立信息流转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监督、实施机制。
在确保需要公众参与和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在公开后,环保政务公开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办理。就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务公开来讲,多为“复制”或“克隆”,没有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务公开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出政务公开审核机构、权限和时限。没有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负责政务公开的审查、监督和实施工作,本级环保相关政务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缺乏相应的责任部门和管理程序,对不能公开或公开事项发生变化的,难以及时作出说明,从而出现信息透明的“盲区”。鉴于此,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保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保政务公开的办事机构,从而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督促检查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制定方案,审核公开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等。领导小组可部门以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主要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职能部门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综合推进,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环保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要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地区之间政务公开工作学习和交流,总结和推广政务公开先进经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通业务、爱岗敬业的工作队伍。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政务公开实践活动。
2、要创新政务公开监督和检查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环保政务公开工作,还要形成监督和检查机制,要通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等形式,听取服务对象对环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做到意见反馈有渠道、有办理、有答复,做到及时反馈、及时整改。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环保系统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 环保政务公开内容上要做到“精细化
环保政务公开要做到“精细化”,就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二是确保便民利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要便于社会监督,使政务公开常态化。环保政务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同时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特定范围公开。环保政务公开含社会公开事项和不公开事项两部分。社会公开事项应包括: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情况;环保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导则、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情况;行政许可项目情况(每个项目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办理程序、时限、费用、结果和审批意见等);重大环保活动情况(环保专项治理、环保世纪行、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环境质量状况(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和预报等);环保评先表彰、创建及其他评先表彰环保“一票否决”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排污费征收情况、群众信访投诉处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及录用公务员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不公开信息:对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免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四、环保政务公开形式上要“多元化”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予以丰富和创新。要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先进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做到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灵活多样、节约成本、方便群众。在形式上: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公开环保政务。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尤其要加快环保部门政务网站建设,使网络公开逐步发展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政务信息发布为基础,逐步开设网上审批、环保事项查询、咨询投诉等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栏目,使环保网站成为环保政务社会公开主渠道;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定期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环保重大活动。通过调查、会商、会审、听证、信访调解、社会公示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与群众、企业、专家学者沟通,公开环保决策过程和结果,推进环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在地方政府的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环保服务大厅,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做到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