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保局贯彻落实促进产业园区升级中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为促进产业园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意见》,株洲市环保局在确保株洲市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从五个方面入手,将工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格环境准入。在审批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时,严格按园区发展规划、园区规划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严把准入关。凡不符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规定、不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不符合《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规定、不符合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符合园区产业布局等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入园。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降低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应按相关规定分别从市环评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3名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三、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相关信息。严格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要求,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等信息。
四、公开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信息。严格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即将相关审批信息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网站公开。
五、加强对环评机构考核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最新版本《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考核办法》规定,按时上报省环保厅并健全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档案。(株洲市环保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