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保局组织学习“两高”司法解释
近日,衡山县环保局及时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明确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要求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等。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这14项认定标准规定得明明白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对于环境执法是个很好的契机,为今后环保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会议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新司法解释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重点了解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应用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要认真学习消化《解释》内容,掌握标准,切实履行好环境监管职责,依法高效开展工作。
通过学习,干部职工表示,将认真学习消化《解释》内容,不断增强环境执法、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主动作为,为建设美丽衡山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