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为推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10月28日,我局制定下发《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约谈的事项范围包括:一是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二是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三是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四是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明确了对象和要求: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区县环保工作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约谈采用五种方式:一是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二是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二是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三是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约谈的程序是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现场制作约谈记录,双方签字;会后印发约谈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