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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252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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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19〕6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经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批准,我省决定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湖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在全省组织开展试点,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利用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参与试点生产企业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二、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参加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原则上为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湖南省境内的相关企业,试点单位数不超过 3家。

下述三类企业可申请试点单位:

1、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具有废铅蓄电池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单位;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并已通过废铅酸蓄电池拆解项目环评审批的再生铅企业(重金属治理项目除外)。

上述三类企业可联合申请。

试点时间自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二)试点单位申请及确定

申请试点单位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工作规划。包括:试点目标,拟布局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计划,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等。

2、污染防治措施。拟使用的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防雨、防渗、防腐、废酸液收集、酸性废气收集处理等),带酸回收及防止“倒酸”措施,废铅蓄电池转移和运输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物质配备计划,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等。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试点回收转运体系建设

1、试点期间,试点单位经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应当按照提交的实施方案建设集中转运体系,集中转运体系包括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

2、收集网点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维修企业(4S店、维修点)等设立。应当利用现有场所划分出贮存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废铅蓄电池的专门存放区域,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

3、集中转运点原则上1个市州区域建设1个及以上。可新建或利用原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进行相应改造,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其中,新建或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均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

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建设完成后,应以下属全部集中转运点为经营设施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材料与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材料相同。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材料、现场审核以及专家评审后,颁发有效期与试点时间一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分类管理

1、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未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Ⅰ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2、废铅蓄电池贮存过程中,应保持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其中,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专用容器应当满足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易于转运等条件。

(二)试点单位管理

1、收集网点只能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不得收集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储台账,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2、收集网点暂存的废铅蓄电池不得超过3吨或60天,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不得再向其他收集网点转移。向集中转运点转移Ⅰ类废铅蓄电池,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收集网点只能与一个集中转运点建立对应关系并签署委托收集协议,并接受集中转运点的统一管理。

4、集中转运点可收储所负责片区内收集网点以及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各环节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运行。

5、集中转运点贮存的废铅蓄电池不得超过30吨或6个月,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应转移至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不得再次转移至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

6、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第Ⅰ类废铅蓄电池编号为“2800”,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编号为“2794”)。

7、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三)运输管理

1、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放置在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露。

2、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在省内通过道路运输下列三种废铅蓄电池的,可按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鼓励试点单位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就近集中转移处置,减少远距离运输环境风险。试点单位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跨省转出利用处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危险废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四)信息化监督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全省将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与该系统对接的自建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核查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试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交通厅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州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试点工作。

(二)严格日常监管

试点单位要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本方案要求,如实提交试点申请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强化对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的日常管理,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等经营活动。按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各市州要加强对辖区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省交通厅指导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同省交通厅,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全部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收集作业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将在政府公众网站公布全省试点单位及其所属集中转运点信息,并向盛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0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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